|
枣阳市环保志愿者协会章程 2017.04.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枣阳市环保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志愿为环境保护事业和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协会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维护公民参与保护环境的合法权益,实现经济、社会、环境三个效益的同步增长,促进人与自然环境和谐和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本协会以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及社会道德风尚为己任。即:遵守法规,团结各界、保护环境、志愿奉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枣阳市环境保护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枣阳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枣阳市环城办事处东郊村委会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有计划的向会员和社会公众进行环保知识、科技、法规政策宣传教育,调查研究和社会公益实践活动,并向政府提出保护环境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建议和意见;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企事业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企事业单位与公民之间因环保问题出现的不协调的关系;开展环境矛盾和纠纷的调查活动,协助解决环境矛盾和纠纷;承担环境公益诉讼,参与环境法律援助,以维护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对环境污染情况进行调研,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反映调研情况,提出整改处理建议,并监督实施。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跟踪群众关注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跟踪监督治理污染项目的建设和运行。 (四)参与政府与公众、企业对话活动,表达公众环境诉求,为百姓分忧,为政府助力。 (五)开展环境违法监督和举报活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荐环境保护监督员人选。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公益诉讼。对环境保护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六)组织会员参与生态环境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支持和推广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的技术和产品,开展环境保护方面的科学研究。 (七)开展保护生态环境的活动;承接政府购买的服务项目;承接团体会员单位的环保技术和产品推广项目;开展环境生态﹑保护环境的调研。开展与其他环保组织的交流。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海内外社会各界的环保捐赠、赞助;管理,使用本会资金。按捐赠人的意愿和本会宗旨,资助和兴办环保公益事业。开展同国内外环保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为国内外有识之士投资和赞助本市环保公益事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环保事业,遵守法纪,以身作则,志愿奉献,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协会章程,具备参加公益活动的基本条件、技能和素质; (三)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单位,必须是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是本区域内同行业中污染治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 (四)参与环保,志愿奉献。团体会员每年策划、组织或参加两次以上在社会有影响的大型环保公益活动;个人会员参加环保志愿活动全年累积48小时以上,有参加环保志愿活动记录。实行星级表奖制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填写登记表; (二)个人会员经秘书长批准通过,发给会员证(或在协会网站公布);团体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发给团体会员证书(或在协会网站公布)。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获得环保义务工作的指导和培训的机会; (五)有了解参与志愿服务的价值及成效的权利; (六)对本协会的工作给予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工作和其它公益活动;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讯。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证书)。如果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任何会员不得以协会的名誉从事任何违法或谋求私利的活动,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是理事的会员除名,应报会员代表大会备案。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授予荣誉会长、副会长称号;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若干名;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爱环境保护事业;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委托秘书长负责财务工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副会长的职权: (一)协助会长的工作;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支持理事会的工作; (二)参与、研究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未来发展; (三)对协会的整体工作和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 (四)参与理事会决定的其它重要事宜。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理事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三)提名副会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提交理事会聘任; (四)受会长委托分管财务工作;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副秘书长的职责; (一)协助秘书长的工作; (二)受秘书长委托分管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三)参加重大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捐赠款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缴标准见收缴办法: 个人会员标准: 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 团体会员标准:每个团体会员每年不低于1000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4月15日枣阳市环保志愿者协会一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